【勞權】行政調查中,當事人可否委任代理人陪同出席?

2025-07-25

全教總法務中心

        教師在面對學校針對其行為的調查時,往往可能會不知所措或害怕自己的陳述不完整,此時部分教師會考慮請熟悉法規的律師或相關人員陪同出席,這樣的主張是否於法有據呢?

        依照《行政程序法》第24條第1項規定:「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。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,不得為之。」法律原則上賦予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委任代理人之權利。代理人可在取得授權後,代為進行程序行為,包括陳述意見、提出資料等。

        此外,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:「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,得偕同輔佐人到場。」亦即,即使未委任代理人,當事人仍可於行政機關許可下,攜輔佐人陪同出席調查,輔佐人不具法定代理權,其主要功能在於協助當事人清楚表達、穩定情緒,或補充相關法律知識,角色性質上較具輔助性。

        雖然行政程序法賦予委任代理人之權利,但在某些特定行政調查程序中,基於調查之特性,仍要求當事人應「親自」到場,不得由代理人代為出席。以校園性別事件為例,《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準則》第24條明文規定:「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。」可見該程序性質屬「不得授權者」,代理人不得代替行為人接受調查。

        再如校事會議,雖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》中並未明文禁止代理人代為出席,但基於程序需直接聽取當事人陳述之特性,以及實務上對代理人代述內容完整性之疑慮,多數情況仍由當事人親自出席,代理人則可陪同在場,作為輔助與支援角色。但需特別注意的是,若當事人擬委任代理人,應於最初進行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正式委任書。而輔佐人則須提前申請,並經行政機關明確同意後方可陪同出席。

        因此,建議教師在面對校內行政調查或會議時,若有意委任代理人或申請輔佐人陪同,應主動提前向學校提出說明與申請,以利校方妥善安排,確保程序合法與自身權益保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