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幼教】教保服務人員不可不知的新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」與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」

2023-05-12

陳韻如(全教總幼委會副主委)

    立法院於111年5月31日三讀通過了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」(以下簡稱幼照法)與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」(以下簡稱教保條例)修正草案,於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。新法做了很大幅度的修正,回應了社會大眾對於友善教保服務的需求,針對教保服務人員和教保相關人員在幼兒保護部份都有進一步規範,也分別規範在教保條例和幼照法中。許多修正條文對教保服務人員和相關人員的影響十分深遠。以下針對幾個面向進行說明:

一、健全消極資格規範

    幼照法第23~25條、教保條例第12~14條,詳細明定需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、需解聘且認定1~4年不得聘任以及不得聘任,已聘任者應予解聘的情形規定。

二、 建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之通報、調查、認定等處理機制

    幼照法第30條、教保條例第33條針對「不當對待幼兒」的規定,是教保服務人員及相關人員最需要詳加了解的部份。其中明定如下:

(一) 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、體罰、霸凌、性騷擾、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為。

(二) 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

(三) 疑似不當對待,應於二個工作日內,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;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,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。

(四) 認定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、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、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、其他服務人員代表、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;其委員會組成、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(五) 進行調查時,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,應配合調查。

三、強化幼兒保護規定,並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

    幼照法和教保條例除增修相關罰則之外也提高罰鍰,幼照法規範於第50~61條,教保條例規範在第40~49條。

四、違法事件授權子法

    符應幼照法第30條、教保條例第33條針對「不當對待幼兒」的規定,以下授權子法更細節的定義與提供示例,目的在使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教保服務機構、教保服務人員、相關人員等有所依循,提醒在進行教學與幼兒園照護時需要多加留意的部份:

(一)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、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:不當對待行為之定義。

(二) 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注意事項:明定不當對待行為之態樣示例、一般管教措施、正向管教措施和阻卻違法行為。

(三) 違反不當對待行為之裁罰基準:主要規範各項不當對待行為之裁罰基準。

(四) 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:疑似不適任人員通報、調查、認定等執行細節。

    以上的簡要說明,盼能初略提醒教保服務人員和相關人員注意法規的修正,也建議上述人員都應清楚了解法規中不當對待幼兒的行為定義,在進行教學與幼兒園照護時,運用一般管教措施與正向管教措施,避免誤觸法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