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勞權】無工作、有報酬

2024-05-29

▓林佳和(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)

雇主與勞工締結勞動契約,目的無非一方受領他方勞務的付出,而他方領有報酬,透過契約機制,滿足各自需求。從契約法的一般原理出發,「無給付、無對待給付」,引申到勞動領域,「無工作、無報酬」(no work, no pay)似乎天經地義,勞工如果沒有事實上付出勞務,則雇主理應免除工資給付義務,方為兩平。

然而,基於雙方地位之不對等、特別是勞工相對於雇主之人格上、經濟上的從屬性,也當然本於社會保護的觀點,整個勞動法體系充斥著不少例外:勞工雖無工作,但仍可請求報酬,而且原則上是付出原領、應領工資數額,不是什麼底薪或本俸而已。如是可歸責於雇主的受領遲延,勞工已處於可工作的狀態、準備與提出,則雇主拒不受領,工資請求權當然存在。

即便是不可歸責於雇主,但雇主陷入生產不能,例如因為機器毀損、火災、能源供應中斷、颱風地震洪水、原料或前階段半成品供應中斷、遭機關勒令停工或強制維修等,理論上多華藝數位閱讀領航!傾向勞工仍得請求薪資給付,不受影響,此即所謂企業危險理論,但國內法院與政府機關常有不同看法。如雇主的生產沒有利益,開門就虧錢,於是拒絕勞工上班,同屬雖無工作、但可請求報酬之情形。

許多法律,明訂「勞工得請求雇主免除工作的義務」,但不影響工資,如雇主終止契約的預告期間、勞工出外謀職,勞工行使公民權(選舉、公民投票),勞工履行公民義務(教召、經法院或檢察官傳喚為證人),來自使勞工休養生息、參與社會生活之目的,如例假日、國定假日、特別休假,來自於勞工個別特殊狀況考量,如產假、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喪假、公假、陪產假、生理假等,當然,特別是在最後的「假」,許多樣態,法律賦予勞工的是請求權,勞工必須請求雇主「免除特定日期的工作義務」,但雇主是否履行(「准假」),常擁有程度不一的審查權,至少是形式審查權(如喪假、婚假、公假),而與法律強制一定免除工作義務的類型,如不待請求的例假日,有不小差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