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勞權】霸凌與人格侵害
2025-04-07
林佳和(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)

在勞工、公務員的人身保護領域,傳統焦點多集中於物理性與化學性危險源,如撞傷、嗆傷等。然而,隨著80年代服務業蓬勃發展,「人格侵害」問題逐漸浮現,例如來自他人的身體或言語暴力等精神層面的侵害行為數量激增。近期備受關注的「霸凌」現象,即屬此類精神侵害的範疇,但須注意其並非涵蓋所有精神不法侵害,而是作為上位概念下的次類型之一,與性騷擾等其他形式並列。
根據勞動部與行政院的相關指引,霸凌特指「假借職務權勢或優勢地位,對勞工或公務員持續施以歧視、侮辱言行,損害其人格尊嚴,或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工作環境,導致精神損害或不利影響」之行為。其範圍可延伸至隱私侵害、職務過度要求或刻意低度要求等特殊情境,但須強調「持續性」要件。此要件旨在避免將單次偶發衝突誤判為霸凌,惟若單一行為情節重大(如嚴重人身攻擊),仍可能直接構成不法。
並非所有職場不愉快互動均屬霸凌,例如合理職務要求或嚴厲批評未必構成侵權。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具備「持續性」與「蓄意損害人格尊嚴」之特徵。此外,須釐清「持續性」不等同於「多次行為」,而是透過時間脈絡檢視累積影響;若單一行為已足以明顯破壞工作環境,則無需累積即可認定違法。此區辨有助避免概念混淆,確保法律適用精準性。
職場霸凌作為人格權侵害的一種態樣,在符合構成要件時,雇主或機關負有積極預防與處理義務,同時可能衍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。此類責任不僅基於加害者與受害者的個別關係,更涉及組織管理層面的過失判斷(如未建立有效申訴機制)。法律救濟途徑的完善,有助強化職業安全衛生體系對精神層面侵害的防護功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