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師工會、學校與政府之間的關係

承接我們先前的討論,既然教師工會的特殊性在於其「專業性」與「公共性」,那麼它與學校(資方/管理者)、政府(主管機關/政策制定者)的理想互動關係,就不會是傳統勞資關係而已,而是一種「以學生利益為中心的專業夥伴關係」,但同時又必須具備「清晰的權責劃分與健康的監督制衡」。
1. 教師工會 vs. 政府(主管機關)
工會與政府的關係可以定位在「政策的專業夥伴」與「官僚的監督力量」。這是在最高層次的互動,政府是教育政策的制定者、預算的分配者,也是最大的「雇主」。
政府應扮演「聆聽者」,在制定任何重大教育政策(例如:課綱改革、評鑑制度、招生方案、教師薪資結構)之前,應主動邀請工會作為專業團體參與決策。政府必須認知到,工會代表了教學第一線的集體實務經驗,是政策能否落實的關鍵,而不應將工會視為單純的「壓力團體」。而工會則應扮演「專業智庫」,如前所述,工會必須發揮其「政策研究與法制倡議」的專業能量。當政府政策不當時,工會要能過合作協商,提出具體的數據、嚴謹的研究報告、以及可行的「修正方向」,在國會、公聽會、媒體上進行專業辯論。此外,工會也必須要在必要的時候發動群眾與街頭的力量,要求政府修正。
政府追求「行政效率」與「政治績效」;工會追求「專業自主」與「勞動尊嚴」。當政府為了政治考量而推出華而不實、增加基層負擔的政策時,工會的職責就是作為「煞車皮」和「吹哨者」,利用輿論和專業論述來進行監督制衡。
2. 教師工會 vs. 學校(校方行政)
工會與學校的關係定位會是「校務的合作夥伴」與「勞權的法定對等方」。這是在執行層面的互動。學校是教師的直接管理者,也是勞動條件的直接發生地。
學校應扮演「協商者」,校方(校長、行政團隊)應拋棄「上對下」的家長式管理思維,承認工會是代表教師的對等法人。對於校內的排課原則、行政工作分配、會議時數、辦公環境、考核機制等議題,校方應與學校分會進行定期的勞資協商或校務會議協調,將共識轉化為制度。而學校分會應扮演「安全門」,能彙整個別教師零散的意見,成為一個單一、理性的溝通窗口。這能幫助校方更有效率地理解教學現場的集體困境,在小問題演變成大衝突前提早介入解決。同時,工會也應協助校方,共同提升校內的教學專業風氣(例如合辦專業研習)。
學校行政有「校務運作」的壓力;工會則有「保護會員」的天職。當學校為了行政方便而犧牲教師的教學時間或休息權時(例如要求教師在假日「共體時艱」辦活動),工會就必須站穩立場,依據法規和團體協約,進行協商與介入,確保勞動權益不被侵犯。
3. 學校(校方行政) vs. 政府(主管機關)
學校與政府的關係可以放在「政策的執行者」與「資源的爭取者」。雖然這組關係不直接涉及工會,但它卻是決定前兩組關係能否順暢的基礎。政府作為政策制定者,必須提供學校足夠的資源(經費、人力)和合理的行政授權,才能讓學校順利執行政策。而學校作為第一線的執行者,也必須誠實地向政府反映政策的窒礙難行之處。
此時,工會和學校的利益往往是一致的。例如,當政府宣布要推行某項新政策,卻「要馬兒好,又要馬兒不吃草」(不給錢也不給人)時,學校行政也會叫苦連天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工會的「專業倡議」就成為學校最強大的後盾。工會可以從體制外發聲,共同向政府(國會)爭取合理的經費和配套措施。
教師工會的存在,才能促成健康的互動關係
教師工會的存在,使這三方權力得以相互制衡:政府的決策受到工會的專業審視;學校的管理受到工會的法定約束;而工會的訴求則必須扣緊專業與公共利益,以獲得社會正當性。
如果缺乏教師工會,學校將從根本上失去制衡力量,導致教師的勞動環境嚴重惡化。在沒有集體協商與法律後盾的情況下,教師的權益將從具有法律效力的「權利」退化為校方行政的「單方恩惠」。這將使學校行政擁有絕對的權力來無限擴張教師的行政工作、單方面制定不合理的考績標準、或無視教師的休息權,最終導致教師的精力被教學以外的雜務消耗。更嚴重的是,教師的專業判斷與自主權將被削弱,教學將淪為應付行政指令和形式主義評鑑的工具,徹底犧牲教學品質與學生的受教權益。
在宏觀層面,缺乏教師工會將導致教育治理體系失衡。工會作為「專業智庫」和「體制外監督者」的功能將消失,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失去第一線、有組織的集體回饋,導致政策嚴重脫離教學現場的真實需求。此外,校務會議等民主機制將更易被行政主導,教師的聲音難以被有效彙集。當學校面臨資源不足或不合理政策的壓力時,也將失去工會這股能夠連結輿論、向政府爭取合理經費與配套的強大後盾。最終,這種權力傾斜的體制將無法達成健康的監督與平衡,長遠來看將會損害整個教育系統的穩定性與品質。
因此,教師工會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,唯有這種權力平衡、責任清晰、且目標一致(為學生)的良性互動文化得以確立,才能真正為教師營造出一個有尊嚴、能發揮專業的環境,從而為下一代共築一個更優質、更穩健的教育未來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