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私校】簡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
爭議多年的「私主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」(下稱:退場 條例)終於在今年(111年) 4月22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,並於5 月11日由總統公布實施。這部延宕多時、爭議許久的條例究 竟規範了什麼?爭議的問題在哪?以下就法條內容簡介。
一、哪些情形學校會適用退場條例?
私立學校一旦被預警、列入專案輔導(專輔)就會適用退場條 例。只要學校出現以下幾種情況就會列入預警學校:
1. 學校財務狀況惡化,有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。
2. 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全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、 所、系、科及學位學程,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。
3.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 為不通過。
4.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。 上述預警的狀況未改善就會列入專輔學校(但預警並非列入專 輔的前提)。此外,學校積欠教師薪資被處罰、三年內列為 預警二次以上、學校違反法規情節嚴重,也會被列入專輔 學校。 列入專輔學校後,二年內未改善的話,就會被命令在下一 學年度全部停止招生,當年度結束時停辦,亦即退場。
二、學校在退場過程中,政府有哪些介入措施?
私校一旦被列入專輔,主管機關就會組成查核輔導小組, 定期對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。專輔學校辦理價值一百萬元以 上之工程、財物與勞務採購、融資、動產與其他權利之處分 及設定負擔,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,始得辦理。 列入專輔後,學校董事會的權限及招生都受到嚴格限制, 且主管機關應加派學校之專任教職員、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 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,並加派學者專家一人擔任監察 人。董事會應全程錄音或錄影,決議經加派之董事或監察人 表示異議者,就應將不同意見載明於會議記錄,並報主管機 關和公告。 專輔學校進入停止招生後,董事會要全面重組,並限定其 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人數,不得少於董事總數四 分之三,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為原則。
三、學校退場時,教師、學生權益如何保障?
退場條例最重要的一點是政府要成立退場基金,基金主要 用途包括在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:
1.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相關 費用;
2.支應學校教職員工保險、退休或資遣費用;
3.積欠教 職員工薪資等費用之墊付。
基本上,經費部分有退場基金支 應,不至於出現拿不到錢的情形。 學校列入專輔後,主管機關就應辦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檢核,並協調其他學校開班授課。學校停辦時,仍在校的學 生,由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就讀;學生因轉學而增加之 支出,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,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。教 職員部分除了原有的薪資及待遇外,對於資遣、退休、離職 者,學校應給予慰助金。經資遣或離職之教職員工,仍有意 願繼續工作者,得運用學校主管機關建立之轉職媒合機制; 其他學校以專任方式聘任該教職員工者,學校主管機關得酌 予補助。
四、學校退場後的財產如何處理?
列入專輔的學校所屬學校法人,得在二年內向學校主管機 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、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 併、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、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, 屆期未完成者,進入停止招生、停辦、解散程序。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,除合併之情形外,其賸餘財產之歸 屬,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:
1. 依董事會決議,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,捐贈予退場基金、 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。
2. 歸屬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。但不動產,歸 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。
五、條例通過後會產生哪些影響?
在退場條例通過前,已經有許多私立學校停止招生或停 辦,這些已經沒有學生、沒有在運作的學校,其所屬法人董 事會苦撐待變的所在多有,而主管機關對於這些私校的處理 不是綁手綁腳,就是爭議不斷。最主要的原因在於私校法對 於退場的規範欠缺,主管機關幾乎是以自行訂定的行政規則 做處理,遇到財產問題就會出現爭議,且對於學生、教師權 益的維護也沒有法源依據,自然不容易做到完善。 退場條例就是針對面臨停辦、解散的私校所做的規範,雖 然在訂定過程中有許多爭議,但最終有明確的法律規範,讓 私校清楚知道處理程序及最終結果,對於私校教師、學生也 有法律保障其權益,而對社會大眾來說,能確立私校財產的 公共性,總的來說還是利大於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