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勞權】團體協約的餘後效力
簽約之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,應早在相當期限前,就針對新的協約形成而開啟協商,最理想的狀況自然是無縫接軌,前後兩個協約接續施行,但難免不符期待,不論是就重要內容沒有共識,特別是在如現行協約被一方認定為不利,欲透過新的談判而擺脫修改時,或甚至勞資雙方關係緊張,呈現對峙,則往往新的協約共識難以出現。
簽約之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,應早在相當期限前,就針對新的協約形成而開啟協商,最理想的狀況自然是無縫接軌,前後兩個協約接續施行,但難免不符期待,不論是就重要內容沒有共識,特別是在如現行協約被一方認定為不利,欲透過新的談判而擺脫修改時,或甚至勞資雙方關係緊張,呈現對峙,則往往新的協約共識難以出現。
教師在面對學校針對其行為的調查時,往往可能會不知所措或害怕自己的陳述不完整,此時部分教師會考慮請熟悉法規的律師或相關人員陪同出席,這樣的主張是否於法有據呢?
不定期勞動契約,常見約定「勞工應於一定期間內提供勞務」、「至少受僱XX年」,稱為「最低服務年限」。最低服務年限,不是定期契約,前者出現於不定期契約,只是勞工承諾服務一定期間,不拘束雇主,後者則雙方有期限利益與拘束,截然不同。
在勞工、公務員的人身保護領域,傳統焦點多集中於物理性與化學性危險源,如撞傷、嗆傷等。然而,隨著80年代服務業蓬勃發展,「人格侵害」問題逐漸浮現,例如來自他人的身體或言語暴力等精神層面的侵害行為數量激增。近期備受關注的「霸凌」現象,即屬此類精神侵害的範疇,但須注意其並非涵蓋所有精神不法侵害,而是作為上位概念下的次類型之一,與性騷擾等其他形式並列。
五一國際勞動節是象徵世界各國勞動者團結、彰顯勞動神聖價值的節日,長期以來,各界要求五一勞動節應為國定假日,徹底終結一國多制的五一放假亂象,但行政部門對此卻置若罔聞,遲遲無意修正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》,行政院陳建仁前院長「應可考慮是否讓勞動節全國一致性放假」的宣示,迄今仍持續跳票中。
延長工作,一般稱加班,幾為台灣勞工生活日常。以年度總工時統計為準,台灣勞工為2008小時(2022年),如以當年度約2000工作日計算,每日10.04小時,意味著台灣勞工平均每日加班兩小時。加班為常態,準時下班顯為例外。
雇主與勞工締結勞動契約,目的無非一方受領他方勞務的付出,而他方領有報酬,透過契約機制,滿足各自需求。從契約法的一般原理出發,「無給付、無對待給付」,引申到勞動領域,「無工作、無報酬」(no work, no pay)似乎天經地義,勞工如果沒有事實上付出勞務,則雇主理應免除工資給付義務,方為兩平。
今年的五月一日正逢周一,對大多數勞工來說,是勞動節連假的第三天,對包含公教人員在內的少數勞工而言,只是一個普通的工作日,不僅沒有假日可放,稍微舒緩身心壓力,更感受不到自己和五一勞動節有什麼關係。在象徵世界各國勞動者團結的五月一日,有一群人在臺灣成了局外人,也讓臺灣與世界脫軌,繼續當個被遺棄的國際孤兒。
在勞動契約不變的情況下,勞工有無權利,根據個人特殊狀況,有請求雇主為工作上某種調整之權利呢?這個一般所稱「合理調整」(reasonable ccommodation)之名詞,常見者為我國在2014年施行法化之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》(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, CRPD),根據公約第27條,針對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或工作場所,應為「必要之調整與改變」,以使身心障礙者順利的提供勞務,例如提供視障者特殊電腦設備,使其得藉由清晰的播音而閱讀文件,或是智能障礙者得以接收容易閱讀之資訊方式等。
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項規定,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,雇主可以終止契約,學理稱為「本於勞工個人事由之解僱」,不能勝任原因來自於勞工,但不可歸責於勞工,跟懲戒解僱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