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勞權】不能勝任工作
2023-02-07
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項規定,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,雇主可以終止契約,學理稱為「本於勞工個人事由之解僱」,不能勝任原因來自於勞工,但不可歸責於勞工,跟懲戒解僱不同。
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項規定,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,雇主可以終止契約,學理稱為「本於勞工個人事由之解僱」,不能勝任原因來自於勞工,但不可歸責於勞工,跟懲戒解僱不同。
團體協約之和平義務團體協約當事人,應遵守和平義務,於協約有效期間內,禁止為「以意圖變更或廢除團體協約為目的之爭議行為」。